新華網北京9月9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法懲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
  據介紹,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兩個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標準,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指出偷逃應繳稅額應以走私犯罪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強調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不論已受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的具體對象,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司法解釋對於走私刑事案件辦理當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提出了明確處理意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現象,司法解釋明確此類行為視同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為,應當依法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針對走私犯罪多數均為現場查獲的特點,司法解釋明確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走私犯罪,應依法以犯罪既遂處理。
  此外,司法解釋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情況對此前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完善。針對走私武器、彈葯罪中原來關於“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的分類不盡合理且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的問題,司法解釋將之調整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和“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兩類,並據此確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單位犯罪的新特點,司法解釋將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的標準由原規定自然人數額標準的5倍下調為2倍。同時,為確保司法解釋的完整和內在協調一致,便於司法適用,此前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經梳理編纂後一併納入本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依法嚴厲打擊嚴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勢頭、充分維護國家正常進出口秩序將發揮積極作用。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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